河曲县公安局关于有效防控新型肺炎疫情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2020-02-27 来源:河曲视窗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山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贵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等精神,现就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通告如下:

  一、在省界龙口大桥、华莲大桥,县界河曲偏关、河曲保德交界处,韩河线川口,神河高速河曲口设立公安检查站,启动三级查控勤务,会同卫健部门对进入我县的外地车辆尤其是湖北牌照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联合检疫、设卡登记等管控措施。

  二、我局在县疫情防控领导组统一指挥下,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办开展疫情发生地往来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的摸排和跟踪调查工作,请广大群众自觉服从和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安排。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协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刻意隐瞒疫情,拒不执行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拒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安排的;

  (二)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以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利用疫情,打着机票、火车票“退改签”等幌子实施诈骗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四、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举报 电 话:0350—7228544,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河曲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gewe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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