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3 来源:民政部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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