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3 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民  政  部

  2019年10月25日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六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人民法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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