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2019-10-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下级法院应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下级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收到下级法院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逐级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第十条 上级法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机构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机构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法院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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