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2019-10-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9]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机构会商。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检查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机构、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五条 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下级法院联合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确定交办的“一案双查”线索,可以根据需要指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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