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2019-10-29 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和工作力度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综合性预防,以及灾害发生后的重大项目治理。

  第三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包括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四条 防治资金使用遵循集中投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防治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一)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六条 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以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综合治理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补助资金和一般省份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七条 防治资金支持的重点省份,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通过竞争性选拔或者因素测算选取方式确定。

  防治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法或因素分配法下达。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省份的补助资金适用定额补助法;通过因素测算选取重点省份的补助资金以及一般省份补助资金适用因素分配法。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19年底。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地质灾害防治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竞争性选拔重点省份补助资金管理

  第九条 竞争性选拔重点省份范围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工作绩效以及《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确定。纳入竞争性选拔范围的重点省份按照自愿原则提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公开选拔并公示后择优确定。

  第十条 参加竞争性选拔的省份应当编制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方案包括本省地质灾害总体情况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前年度防治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下一步地方投入安排及体制机制建设等保障措施和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竞争性选拔采取公开答辩、专家评议打分的方式。评议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和防治情况,往年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综合防治方案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合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科普宣传、能力建设等工作措施安排是否合理,技术是否先进、可行,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投入规模测算是否科学合理,配套保障措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的重点省份补助期限原则上为5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防治资金规模以及重点省份完成任务后销号退出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批支持的重点省份。

  第十三条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根据竞争性选拔确定的重点省份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总投资、地方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安排、各项工程措施性质等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研究确定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补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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