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9-09-01 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9〕10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8月2日

  附件: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届时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三)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完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为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支持“互联网+教育”试点建设。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首先按照西部、中部、东部各占50%、40%、10%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基础薄弱、财力困难的省份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并对教育脱贫攻坚、前期化解大班额、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省份予以适当奖励。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生数、贫困人口数、深度贫困县数、“大班额”数、乡镇寄宿学生数、乡村小规模学校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省级财政用于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的投入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有关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评分/∑有关省份绩效因素评分×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地区资金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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