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产生垃圾谁承担分类义务
明确基本责任义务
提高个体违法成本
今年9月,北京市12257名三级人大代表深入社区、村镇实地调研,听取群众关于修订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意见。在24.3万名参与调查的群众中,近九成人赞同实施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可见垃圾分类在群众心中是有高度共识的,但如何将共识转化为现实仍需各界共同努力。
早在5月29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方面建议修改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便通过立法明确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有人提出,未来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要提高个体的违约成本,让市民在更严格的管理过程中习惯成自然。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非常赞同,他认为只有设定“违约成本”,才能有谴责违法者的根据,才能要求市民按照条例实施,“如果不把分类投放作为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和义务,就没办法强制要求市民遵守”。
“但不能让老百姓去分类细化,应让垃圾收集和处理单位或专门机构进行细致分类。让每个老百姓细分类可能很难,普通市民只要能做到干湿分类,或者再扩大一点,进行可回收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分类即可,垃圾分类和监督工作应该由环卫部门来管。”王灿发说。
在王灿发看来,从理念到行动,各方要对症下药,真正让市民心甘情愿地接受垃圾分类制度所带来的“不方便”,教育和强制缺一不可。现在市民之所以会认为垃圾分类“不方便”,是因为垃圾分类会增加劳动或相关费用。此外,要进行引导,并给予适当奖励,这样就能促进市民主动进行垃圾分类。不过,也有的人不在乎所谓的奖励或鼓励,这种情况需要有惩罚措施加持,应该规定相关责任。
此外,《法制日报》记者还注意到,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而在此之前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了10年。
“不仅仅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有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的问题在于,这些法律的现实因素并不成熟,也没考虑周全它在法律体系中跟其他法律的交叉部分应如何执行,追着新名词立的法就很难执行。”王灿发说,比如清洁生产促进法,除了清洁生产审核得到一定的实施以外,其他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还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到底应该怎么来循环,它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没有协调得很好。建立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园,实际上都是综合利用,原来的“综合利用”完全可以把它包括。当然,如果这些法律能够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规范,可能还会发挥一些作用。现实中这些法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不会执行得很好。
王灿发认为,现在一些地方规定涉及到垃圾分类处理时,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反响主要是要不要分、怎么分,要如何进行处罚,怎样才合理。实际上,环保法已经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垃圾分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那么谁产生的垃圾,谁就应该来负责,尽量不破坏环境,所以承担分类义务是应该的。
此外,垃圾分类可行不可行?从国外来看,比如日本、德国和瑞典等国家,他们垃圾分类都做得很好,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垃圾分类也做得非常好。开始时人们可能不太接受,但后来加上监测、罚款,以及特别重要的教育。人们整体意识增强,就不乱扔了。比如日本街上就没有垃圾桶,每个人出去的时候,产生的垃圾就自己放在一个袋里,回家分类处理,这和整体意识的培养也很有关系。
“从国家层面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电子电器废物管理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都是涉及到废物管理的。但是一些地方,比如上海、北京,都有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基本上具体的规定是由地方来做的,国家的法律是规定大原则,比如‘三化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就是固废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王灿发说。(记者 赵丽 实习生 赵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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