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展现公益诉讼发展智慧

2019-03-13 来源:慈善公益报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后的大跨越发展之年。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2019年年初,多地检察院都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并进行座谈的活动。这些“公益诉讼观察员”要加强了解公益诉讼业务知识以及对办案检察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还要发现公益诉讼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建议。两会期间,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带来了深层次、多维度的建议,展现公益诉讼发展的创新与智慧。

  民有呼必有应更要有监督

  早在2018年初,全国人大代表、黑河中昌科技公司总经理王军向全国人代会提交了“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的建议。随后,王军重点关注了黑龙江省黑河市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

  “以前,黑河市十几个供水厂和供水点的水质没有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黑河饮用水状况明显改善,黑河的百姓对此感触最深。”说起去年调研市里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王军认为那里的工作做得很实。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除了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更要有监督。”2019年1月28日,黑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晓军向王军提交了一份关于公益诉讼的“答卷”。王军表示,2019年将继续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希望协助黑河市检察机关走出一条具有地域特色、响应百姓心声的公益诉讼道路。

  设立全国统一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一般数量巨大,这类资金该由谁来负责管理和使用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我国目前应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无论是在立法层面抑或在司法解释层面,均没有关于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方面的明文规范。”汤维建表示,实践中所形成的公益基金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政府管理模式、法院管理模式、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汤维建认为,各地的做法存在管理不统一、难以统筹使用、难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因此,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将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归入专项基金;此外,该基金还可接纳政府拨款、社会捐款等,以扩大基金的范围,增强其社会影响力。”汤维建建议,专项基金由检察院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加以管理。他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条例》,以应实践之急需。

  建立海洋环保公益诉讼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一直从事海岸带研究。“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例如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但大多数线索只能随着调研成果以项目报告或论文的形式反映出来,这需要漫长的时间。这个过程当中,破坏还在持续。”印萍表示,如果能够设立相关公益诉讼互动平台,迅速办理这些刚刚发生的案件,能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印萍提出,我国有很多公益性科研单位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研究,包括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科院、教育部等部门的所属单位。其专家和技术力量雄厚但较为分散。应该整合起来建立专家平台,如在司法过程、生态补偿评估等方面提供建议意见,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撑。

  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根据调研了解到,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刚性相对不足,当检察官就违法主体、情节、责任、损害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甚至遭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安全风险,调查受到阻碍的情形时有发生,影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正常履行,基层检察机关反映尤其强烈,希望能通过完善法律政策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调查核实难的困境。

  方燕建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履职保障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妨碍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一定的处分权,并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履职保障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刚性,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实效性。

责任编辑:bai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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