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这一《条例》出台
舆情忻州12月4日消息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日前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补齐了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助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条例》共八章51条,涉及公平竞争、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等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同时条例还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
为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
责任编辑: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