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忻州市部分门市销售假冒汾酒,多人被判刑

2022-03-19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舆情忻州消息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杜某云在自己的小作坊内,将其自制的或购买的散装白酒勾兑后灌装于标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观标识的酒瓶中,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汾酒,向忻州市范围内多个县市销售。

  被告人高某录与李某枝经营繁峙县砂河镇“某烟酒门市”,被告人刘某春经营代县“某某烟酒批发店”,被告人安某清经营奇村镇“某某批发部”,该四名被告人明知杜某云销售假冒系列汾酒,向其购进6万至15万不等的假冒汾酒,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3万至5万元不等。

  被告人孟某贵和被告人韩某翔在家中利用激光打码机为被告人杜某云在“汾酒”瓶盖上喷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等。被告人杜某文先后从太原、吕梁等地回收正品汾酒瓶、包装盒、包装箱及防伪标识等物品,然后加价向杜某云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多次驾驶小轿车为其母亲杜某云向代县、繁峙、忻府区等地的烟酒销售门市运送假冒汾酒。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安某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

  孟某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韩某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杜某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张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