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好人才不会寒心
这些案例逐渐模糊了道德的底线,伤害的不只是受害者,更是全社会的正义、正气。
在我国历史上,见义勇为始终是一种备受社会推崇的道德要求。现在多数社会热点事件中,违法者总是凭借其“高龄”或歪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拿着不是当理说,相关执法部门更是从中“和稀泥”。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大多具有突发性。如果当人们面对违法行为时需要思考自己的善意行为尺度是否恰当,甚至连对方的身体健康问题都考虑在内的话,恐怕一切都为时晚矣。
法治社会绝不能辜负见义勇为的善举,别让好人寒心,不能只是口号,应该要有制度、道德层面的进步。
因见义勇为而平白惹上官司,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我们该何去何从?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要鼓励人们行使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才能有更多的人没有顾虑的行侠仗义。在国家立法层面完善见义勇为相关制度,让公民的善举得到更规范、更充分的社会褒奖。让“拔刀相助”者更有底气,形成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张聪聪)
救人者免于担责,法治进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2020年1月2日,两年前“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12根肋骨案”的被告孙向波接受采访。他称,自己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感谢法律鼓励全社会见义勇为、敢于救人,避免因“不敢救”而导致生命擦肩而过。(1月3日,澎湃新闻)2017年9月,为救前来买药却心脏骤停的老太,沈阳康平县药店老板孙向波为其做心肺复苏。老太苏醒入院后发现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反倒起诉药店老板,索要医疗费等近万元赔偿,并称伤残等级评级后还要追加赔偿数额。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药店老板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对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12月31日,在事发两年多后,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救人致伤无需承担责任,不仅鼓励了全社会见义勇为的行为,更彰显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道德和法律逐渐趋于同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见义勇为却要承担责任?这是近些年来中国社会及法律界一直在讨论的话题。“扶摔倒老人反被讹”的新闻不断触动着社会的道德神经,“扶不扶?”的话题甚至被搬到了春晚的舞台。“如果遇到老人倒地,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3年进行的、有139010人参与的调查中,55.6%的人选择直接走开,23.4%的人选择留下证据或找到证人后再扶,12.6%的人选择拨打110并等待,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地扶起来。除了“扶不扶?”的焦虑,2012年的“李舒舒救人案”更是一个典型案例。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造成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为李舒舒横闯道路是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当时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大众认为虽然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动机是救人,是情急之中的“不可抗力”,判定她承担责任,不符合真正的法理精神,是法律对道德的 “碾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法制体系的深入完善,“救人有风险”的局面终于得到扭转。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被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的“好人法”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广泛称赞。2019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其中关于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再度修改细化,真正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从“扶不扶?”的尴尬到孙向波的无需担责,表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道德和法律逐渐趋于同向。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二者犹如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相互补充。虽然法律与道德在某一时期或阶段会出现轻微的背离或冲突,但从长期来看,二者必须一致,趋于同向。对此,古希腊思想家们就给出了诠释。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目标。(红网)
要感谢法律的进步,更感谢那些明知道会有麻烦但是仍然愿意伸出援手的人,正是这些人成为社会价值观的脊梁。
责任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