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区这两人卖“毒”早餐被判刑

2022-07-08 来源:忻府区法院

  舆情忻州7月8日消息 豆浆油条是你的早餐标配吗?色泽金黄的大油条是否总能勾起你的食欲带你开启美好的一天?却有这么几个人,让美味成“毒”!请随小编一起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段某旺在忻府区前进西街经营某小吃店。从2018年5月份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段某旺明知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复配膨松剂,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会损害人体健康,仍在加工油条时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进行销售。2021年3月12日,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被告人段某旺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样。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段某旺处送检的油条样品中铝残留量为514mg/kg,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油炸面制品中铝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标准。截至案发,段某旺生产、销售油条总计3万余根,销售金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二)被告人卢某军在忻府区逯家庄温泉街经营某面馆,2020年4月份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卢某军明知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明矾(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会损害人体健康,仍在加工油条时过量添加明矾进行销售。2021年3月31日,经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卢某军面馆被扣押的待售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200mg/kg,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油炸面制品中铝残留量标准。截止案发,卢某军生产、销售油条总计1万余根,销售金额10500元,非法获利5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段某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卢某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二被告人均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忻州市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上述二名被告人段某旺、卢某军,在加工出售油条时,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且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名被告人在案发前出售的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广泛流入市场,对食用人群的身体造成了潜在的损害,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二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敬告广大食品行业从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做到诚信为先、质量为要、信誉为上,时刻对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忻府区法院也将继续严格履行审判职能,对危害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予以严惩,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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