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行动|忻州公安交警:“酒驾”零容忍 整治常态化

2020-07-21 来源: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进入夏季以来,忻州各地公安交警坚持路面查处纠违力度不减,保持对无牌无证、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做好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管控工作,消除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河曲:无证+醉驾 胆大妄为

  2020年7月6日,河曲交警查获一例无证、醉酒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3时16分许,大队文笔中队二组民警在城区唐坪北路路口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三铃牌两轮摩托车进入执勤民警的视线。民警上前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还没等驾驶员张口,一股浓烈的酒精气味扑面而来。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驾驶员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被带至大队办案区做进一步处理。经公安交管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尹某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后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进一步鉴定,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达到危险驾驶标准。面对鉴定结果,尹某某对自己“无证”、“醉驾”行为供认不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300元,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繁峙:前后10分钟 两名“酒驾”被查

  7月10日,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砂河中队在砂河镇文慧路开展酒驾、毒驾、涉牌涉证“减量空大”行动中,查获两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23时55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F***的小型汽车经过执勤点,民警对驾驶人苏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确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1日凌晨06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DL***的小型汽车经过执勤点,民警对驾驶人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确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砂河中队对苏某、王某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保德:喝酒到后半夜,谁料想交警还在路上

  7月13日01时40分左右,交警大队执法小分队民警在新城区张家圪坨村路段设卡检查时,张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晋H*****的小型机动车经过,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当张某熄火下车接受检查时,其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儿。民警立即将其带回办案区进一步核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4.3mg/100ml,确认张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大队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岢岚:应酬聚会 一杯两瓶 都是“酒驾”

  7月10日22时许,岢岚大队执勤交警在辖区云际路例行检查,突然一辆号牌为晋HW572★银色捷达小型汽车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而来,由于该车走走停停行驶缓慢,十分可疑,执勤交警随即示意该车停车检查,驾驶员打开车窗说了一句“我就喝了一口啤酒,我从来不喝酒”,随即执勤交警拿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让驾驶人王某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得知,王某当日与在外地打工多年的朋友在饭店吃饭,朋友说“咱俩多年不见了今天喝一杯”,王某抹不开面子喝了一杯啤酒,在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

  当日,23时许申某鑫驾驶号牌为晋AR091★小型汽车行驶至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拦停,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得知,申某鑫和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吃饭时一起喝了大约2瓶啤酒后,准备一起去KTV唱歌,途中被交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王某、申某鑫二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出现交通事故机率极大。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凌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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