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整治|忻州各地公安交警重拳严打交通违法

2020-06-19 来源: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河曲:拿生命当儿戏 又一名“醉驾”者落网

  6月14日21时许, 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文笔中队民警在黄河东大街进行夜间巡逻,发现“好又多”超市对面文笔派出所民警正在处置警情,有群众围观,道路拥堵,巡逻民警上前对该路段进行疏导。在询问案件缘由的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晋H**535的驾驶员散发着浓烈的酒味,巡逻民警对驾驶员吴某帅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2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遂将该吴带至大队办案区做进一步处理。

  后经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驾驶员吴某帅血液酒精含量为1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悉,为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河曲交警本月加大执勤执法力度,加强城区夜间巡逻管控工作,持续开展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之前已有一名醉驾者被依法查处。

  五台:无视乘客生命安危 客车超员“零容忍”

  6月16日,五台交警在预防事故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中查处一起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交通违法行为。

  16时56分,东冶中队民警在殿东线16公里处路检路查,对晋H0828*中型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有超员行为,经核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21人,属于超员未达20%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驾驶人郭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将所超乘客进行转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民警依法给予郭某某罚款300元,记6分的处罚。

  岢岚:屡教不改,驾驶证被吊销还酒驾

  6月15日17时许,岢岚交警在辖区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在检查一辆号牌为陕KPR51★的小型汽车时,当交警要求驾驶员高某飞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其车内有酒味,立即对该车驾驶员高某飞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询,高某飞的驾驶证在2019年因驾驶报废车已经被吊销,高某飞却依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

  随后,执勤交警进一步了解到,驾驶人高某飞和同事换完班后,在路边喝了一瓶啤酒,在明知自己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没想到路上碰到了交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高某飞罚款3000元的处罚。

  岢岚:无证驾驶套牌报废车被重罚

  在无证的情况下,车辆为报废车,并且所悬挂的车牌还是套用其他车辆号牌,这样也敢开车上路?6月16日,岢岚县唐某虎因上述3项交通违法被当地交警大队依法并处罚款8000元的处罚。

  当日11时许,岢岚县公安交警设在西会卡口的缉查布控系统传来预警,显示一辆号牌为晋A6989★的轻型箱式货车属于套牌车。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立即下达指令,要求路面执勤交警对该车进行拦截。几分钟后,该车进入东川路段,被路面执勤交警截停。当交警上前对其检查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人唐某虎说“没有驾驶证”。经公安信息综合平台对唐某虎所驾驶的晋A6989★号牌进行查询,平台显示车辆信息与该辆车不符,属于套牌行为。同时驾驶人唐某虎所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经询问得知,唐某虎上午在地里干活,中午准备回家。自己觉得虽然没有驾驶证,但路程也短,遇到交警的概率比较小。怀着侥幸的想法就出发,没想到刚走开没多久就被交警查获。

  原平:车未检 人无证 使用伪证终露馅

  6月16日,原平一位驾驶员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试图蒙混过关躲避交警检查,结果被当场识破。上午10时许,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中队民警在108国道崞阳超限站附近巡逻时,一辆车牌号为甘NA**59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进入了民警的视线,本来就行驶缓慢的三轮车在看到有交警时,干脆就停放在了右侧车道,该车的可疑行迹引起了民警的怀疑。随后,民警立即上前进行检查,当驾驶人将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交于民警手中,民警对其出示的驾驶证有所怀疑,在对其进行询问时,驾驶人神色慌张,说话支支吾吾,这样的反常举动更加坚定了民警的猜测,后经公安网查询,发现驾驶员赵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车辆逾期未检验。

  原平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赵某某实施无证驾驶、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五台:“三轮车”违法载人 被查处

  6月16日10时06分,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冶中队民警在济胜桥执法站路检路查中,发现晋H4108*农用三轮车车厢内站有一人,存在安全隐患,随即将其拦停至安全位置进行检查,纠正其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向驾驶员徐某某讲解三轮车载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并在车身喷涂“严禁载人”提示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员徐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交警提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等主要用于农村地区载货和农业生产。其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能差,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不适合人员乘坐,这些车辆在路面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侧翻,引发乘坐人坠落等交通事故。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于车上缺少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农民朋友千万不要乘坐这些车辆出行。

责任编辑:凌紫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