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2018-12-20 来源: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百日安全行动】2018年6月5日17时35分许,刘某驾驶黑色轿车沿忻州岢岚县居仁街由东往西行驶至东街小学时与一横穿马路的学生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强化学校周边道路安全刻不容缓,这是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铭记践行的!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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