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A、B类驾驶证同责以上死亡事故未构成犯罪注销告知

2018-07-15 来源:忻州公安交警网

  告 知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9号令)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下列驾驶证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请在七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特此告知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0一八年七月一日

责任编辑:changy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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