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忻州公安交警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举报并予以奖励的通告

2018-05-17 来源: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原标题:关于对忻州公安交警在执勤执法中 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举报并予以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交警执勤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当事人和民警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应有的纠纷,根据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公路交警中队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和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市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二不准》相关规定,路面交警、辅警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市路面执勤执法交警“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具体事宜如下:

  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设立“24小时热线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受市民举报。举报及传真电话:0350-3066544。

  二、举报人应采用实名的方式,举报忻州全市境内路面执勤执法交警不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违规行为。交警支队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举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情节。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执勤执法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8年5月16日

  【备注】

  一、举报人领取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内容应当有路面交警执勤执法时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时间、地点、真实照片或视频,并经交管部门查实。

  二、举报人领取奖励注意事项:

  1、交警支队或者其下属大队在核实被举报信息属实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2、同一事项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

  附:

  公路交警中队

  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

  第一条 公路交警中队执勤执法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勤执法行为。

  第二条 辅警要在民警的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执法活动,不得单独上路执法。

  第三条 公路中队民警辅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四条 日常巡逻时,民警辅警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喊话警示;

  (二)排查道路隐患;

  (三)对违法行为以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确需现场查纠,有民警在场的,直接查纠;只有辅警在场的,报中队领导同意后,引导至执法站或执勤点查纠。

  第五条 遇交通拥堵时,民警辅警以疏导交通为主,发现重点违法行为,采用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确需现场查纠,民警在场的,直接查纠;只有辅警在场的,应立即报告中队领导,中队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派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处置或通知邻近的执法站、执勤点设卡拦截。

  第六条 公路中队要经常开展辖区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查纠活动,集中查纠由中队领导或授权民警带队,采用:

  (一)应用缉查布控系统在执法站或临时执勤点进行查纠;

  (二)对酒驾、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选设执勤点集中查纠。

  第七条 公路中队要以科技应用为引领,推动勤务方式改革。要充分应用缉查布控系统,开展对重点车辆和违法嫌疑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处罚。

  第八条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事实固定证据,作出相应处罚;没有证据,不得处罚。

  第九条 日常执勤执法中,发现毒驾嫌疑时,应立即移交当地公安禁毒部门;集中查处毒驾时,必须与当地公安禁毒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条 对货车五类违法行为(安全设施不全、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机件不全含挂车机件不全),经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公路民警辅警执勤执法时,应当配备必要装备,合理站位,遇被检查车辆强行冲卡的,不得追车、强行拦截、攀扒车辆,确保自身安全;车辆冲卡后,可通知前方执勤点拦截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队民警辅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中队长是第一责任人,涉及管理问题的,分别追究分管队长和大队长的责任。

  本规定用于国省县乡公路交警中队内部使用,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全市公安交警

  规范执勤执法十二不准

  第一条 全市公安交警不准违反省厅交管局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规定上路执勤。

  第二条 执勤执法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不准警便混穿、警衔乱戴。

  第三条 执勤执法前必须对执勤执法装备进行检查,不准在执法记录仪不能记录的情况下进行执法。

  第四条 全市公安交警上路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所属大队领导批准后开展,不准民警、辅警擅自上路执法。

  第五条 集中统一行动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摆放防护设施,不准因防护不到位造成民警、辅警自身伤害。

  第六条 对查获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不间断记录,不准擅自改变处罚标准。

  第七条 民警、辅警不准为运输车队、个体运输车辆提供“包车”服务,收取费用,一经查实,大队长要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启动免职建议、意见,民警、辅警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在固定执勤点(交通警察执法站、临时执勤点)现场执法和利用缉查布控手段对重点违法进行查处时,白天由中队领导带队、夜间由大队领导带队,不准安排工勤和辅警单人或多人进行执法。

  第九条 公安交警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时,如发现有毒驾嫌疑的驾驶员,要立即移送禁毒部门或驻地派出所进行处理,不准公安交警单独查处毒驾。

  第十条 全市公安交警中队必须配置三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正式民警,不准出现一人或两人中队,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撤并。

  第十一条 根据省厅交管局《全省公安交警2018年普通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大队主动联系公路部门,在全市748公里运煤通道上增设视频监控和大货车靠右行驶组合标志,施划道路标线,对重点违法行为进行视频抓拍非现场处罚,不准在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进行处罚。重点路段要加装治安卡口,达到治安防范与交通违法查处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要加强民警、辅警的教育管理,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负面舆情的要立即上报支队和市局,不准隐瞒不报。

责任编辑:changy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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