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四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04-12 来源:五台山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4月7日,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五台山景区开展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和电瓶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专项整治行动,共查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三起。

  石咀中队执勤民警在长原线5公里处开展专项行动,于14点25分,在对三轮车驾驶人王某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5点51分,在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人都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王某、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王某、张某处以罚款300元,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16点40分,金岗库中队执勤民警在长原线12公里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对摩托车驾驶人史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史某只持有C1驾驶证,与实际驾驶的机动车所要求的驾驶证不相符。

  驾驶人史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违法驾驶人史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22点30分,金岗库中队民警在石咀村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朱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对驾驶人朱谋进行了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朱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9.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代码:17121),对朱某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半年的处罚。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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