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检验、未报废上路隐患大岢岚交警集中排查整治此类车辆

2018-03-29 来源:岢岚交警大队

  为有效消除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净化路面交通安全环境,岢岚交警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全力开展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清零”工作,打响春季交通安全隐患歼灭战。

  一、注重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大队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采用划片包干的方式,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同时向各股、室、中队下发分解了“清零”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求分组民警深入到所负责辖区和企业,逐车进行核实,确保不让一辆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漏网。

  二、多方联动执勤,戮力共治。为加快“清零”步伐,各分组将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明细通报车辆所属乡镇交管站,并联合乡镇交管站、派出所深入管辖区域,走村入户清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做到见车见人,完善台账。对能办理检验的车辆,限期办理检验手续;对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报废,做到不留隐患。

  三、加强路面管控,消除隐患。依托交警执法站、执勤点以及农村劝导站,尤其在农村赶集、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时期,有针对性地加强路查路检,严把出村口、出镇口和集市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将隐患车辆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系统预警的隐患车辆,及时布控查处,并依法从严处罚。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借助大队“双微”平台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一方面加大隐患车辆曝光力度,大力宣传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的危害,督促车主或车辆所有者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提醒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拒绝乘坐车况不良、未经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发现逾期未检未报废仍在上路行驶的车辆,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处罚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危害性岢岚交警提醒:

  一是,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二是,报废机动车因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也不值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驾驶人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责任编辑:changy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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