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交警大队“两会”安保执勤点查获一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

2018-03-15 来源:岢岚交警大队

  为切实做好“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保工作,岢岚交警在“两会”期间加大辖区交通管控力度,在辖区重点路段、时段查处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4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岢岚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在岢岚高速口对过往车辆逐车进行检查。在检查车辆时,从一辆晋AJBXXX大众牌小车后备箱内查获管制钢弩1把、钢珠弹1袋。经询问涉枪嫌疑人杨某系河北省梭峪乡工人村人士,杨某驾驶的晋AJBXXX大众牌小车,从兴县去古交途径岢岚高速口时,被我大队民警查获。案件已移交县公安局,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弩,是指利用弹簧装置发射箭头、钢球的器具,一般用于狩猎,由于其杀伤力较强,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责任编辑:changy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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