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十字路口要减速慢行绝不是口号
2019-04-22
来源:静乐交警大队
2019年04月11日21时00分,宋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3L***号小型汽车,沿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利民街由东向西行驶与西林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西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处赵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4***6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宋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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