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一男子不避让行人酿事故 路口牢记减速慢行

2020-10-16 来源:互联网舆情忻州

  互联网舆情忻州讯:据本网从河曲交警大队得到消息。2020年10月2日18时22分许,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冀D85***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249线91KM+600M时,与过马路行人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河曲公安交警认定:王某某驾驶车辆在路口未提前减速慢行,刹车不及时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通过没有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驾驶员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河曲交警温馨提示:很多时候在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驾驶员“抢路”造成的,因此,驾驶员一定要注意,不论是要过的路口有没有红绿灯,都要减速慢行,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结果;做到不抢行、不快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自己的行车安全。

责任编辑:凌紫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