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丨安全头盔“戴和不戴”,截然不同!

2020-09-14 来源:河曲交警

  2020年09月05日11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晋HEQ***小型轿车,在驶入省道249线95KM+400M处时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郭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摩托车驾驶人郭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假如戴上安全头盔,肯定是不一样的结果!

  驾驶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拟认定驾驶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河曲交警提醒:车辆转弯时,请减速慢行,礼让直行车辆先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刘寰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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