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查获3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河曲交警均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9月3日夜,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乘胜追击,持续深入开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行动,全力防范因酒驾醉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当晚,连续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3例,取得显著的整治成效。
1、21时01分,执勤民警在黄河大街对一辆号牌晋HJH***的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方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经检测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121),方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21时37分,执勤民警在黄河大街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人张某某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与案发时驾驶的二辆摩托车准驾车型不符。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091,17121),张某某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24分的行政处罚。
3、22时05分,执勤民警在黄河大街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经检测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人苗某某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与案发时驾驶的二辆摩托车准驾车型不符。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091,17121),苗某某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24分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车辆驾驶人也应加强自身约束,杜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中,遇民警执法检查时,请务必要积极配合,切不可阻碍民警执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我们广大市民心中的共识。
责任编辑:刘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