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交警纠违力度不减连续查获酒驾违法6起

2020-03-18 来源:互联网舆情忻州

  自开展疫情防控以来,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力度不减、声势不降”持续严查酒驾、涉牌涉牌、无证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3月11日、13日、16日,河曲交警连续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6起,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良好的出行环境。

  行动中,大队民警在辖区黄河大街益民路口、唐坪路口、移民村路口、宣化街路口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及摩托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坚持以“零容忍”的持续高压严管态势,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让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为保证行动质量,大队执勤民警严格遵守执法规范,随身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执法装备,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及时采集违法证据,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11日,13时04分,一辆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行驶过来,执勤民警发现其行车轨迹异常,本着逢疑必查的原则,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王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王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王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13日,20时30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VF***的私家车向唐坪路检查点驶来,夜查民警上前拦车检查,发现驾驶男子脸色绯红,神情慌张,眼中有血丝,并车内伴有酒气。民警对该驾驶员姜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姜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16日,10时15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号牌蒙A15***的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唐坪路),发现驾驶人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69mg/100ml,同时赵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规定,赵某某被处以罚款3000元。

  14时30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号牌晋HEB***的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唐坪路),发现驾驶人邬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邬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邬某体内酒精含量6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吕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14时39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唐坪路),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吕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吕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吕某体内酒精含量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吕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15时15分,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长城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李某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交警提醒:车辆驾驶人也应加强自身约束,杜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中,遇民警执法检查时,请务必要积极配合,切不可阻碍民警执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我们广大市民心中的共识。

责任编辑:zha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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