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交警重拳出击全市首例电动车醉驾者被严处

2019-09-24 来源:河曲交警大队

  “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体民警、辅警以饱满的精神,奋战在专项打击、事故预防一线,坚持“逢五”“逢十”开展夜查酒驾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按照“零容忍”的原则,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绝不放行。9月10日夜,大队查获全市首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醉酒驾驶电动车(经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驾驶人菅某被处罚金2000元,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起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晚22时许,大队文笔中队二组民警在中队负责人李强的带领下在唐坪路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无牌“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唐坪路建安公司附近距检查点20米处时,电动车驾驶人看到前方有交警在查车,遂立即向后倒车准备掉头,在倒车过程中与路边停放的车牌号为晋HHT***的别克牌小轿车发生碰撞,然而该电动车还没有丝毫停下的迹象,随后在转向时又撞向了路对面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晋HT3***的出租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晋A06***的长城牌越野车,这一番连撞造成了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执勤民警见状立即对周围人群进行了疏散并上前采取合理措施截停了该电动车,并控制驾驶员接受检查。在驾驶员打开车门瞬间,浓浓的酒味扑鼻而来,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71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2倍多。现场执勤民警在待事故勘查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该驾驶员带至大队办案区。

  经查,驾驶员菅某,今年59岁,河曲县旧县乡人,其从未考取过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同时,其对自己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酒精测试单上签了字。随后,民警要求医院对菅某抽血,进一步进行酒精检验,9月12日,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菅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85mg/100ml,属醉酒驾驶,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后大队委托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对无牌“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9月17日,鉴定结果显示:菅某的电动车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汽车的定义标准,属机动车范畴。

  目前,菅某因无证并且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被处罚款2000元,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起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这也是忻州市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案件。

  交警温馨提示:大量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40、20的技术标准,超标电动车不允许上路,出现交通事故后如果委托鉴定,一般认定为机动车。如果驾驶人醉驾并开着其实是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只要是喝了酒,不管是什么车都不应该开!心存侥幸要不得,别为了一时之利而后悔!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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