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危害大切莫以身试法

2019-09-20 来源:河曲交警大队

  按照省厅交管局当前开展的“五大行动”部署要求,河曲交警将打击酒驾、毒驾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持续开展夜查行动,坚持“严查严办、快查快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9月15日,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不定时段、不定路段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开展集中夜查行动,连续查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5起,巩固了前期酒驾查缉集中行动战果,遏制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反弹势头。

  行动中,大队民警在辖区黄河大街益民路口、唐坪路口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及摩托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坚持以“零容忍”的持续高压严管态势,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让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为保证行动质量,大队执勤民警严格遵守执法规范,随身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执法装备,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及时采集违法证据,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21时37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PF***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缓缓向长城大街益民路口检查点驶来,夜查民警上前拦车检查,发现驾驶男子脸色慌张,车内有酒气。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杨某表示,晚饭时就喝了一小杯白酒,以为没事才上路。

  23时05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晋HJY***的 小型普通客车向检查点驶来,执勤民警上前拦截示意司机停车,结果车还没停稳,驾驶员苗某便连声抱歉地说:“不好意思,我喝酒了我喝酒了。”民警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23mg/100ml,据驾驶员苗某介绍,他中午吃饭时喝了几杯酒。想着中午喝的,到了晚上应该没事了,索性就自己驾车,不料自己驾车回家途中被查获。

  21时56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VC***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缓缓向唐坪路检查点驶来,夜查民警上前拦车检查,发现驾驶男子脸色绯红,神情慌张,眼中有血丝,并车内伴有酒气。民警对该驾驶员杜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杨某、苗某、杜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1时30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唐坪路口),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张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水某体内酒精含量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张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

  22时,民警在唐坪路口检查过往车辆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由于该车无牌,执勤民警遂上前将其拦停例行检查,结果发现骑车男子身上有一股浓重的酒气。民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该男子却支支吾吾无法提供,经查,该摩托车驾驶员姓李,经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4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经进一步查询,民警发现李某居然在6月5日因酒后驾驶被交管部门依法处理,让人没想到的是,两次间隔仅三个多月,这次李某又酒后驾车。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李某被处以罚款23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

  交警提醒:车辆驾驶人也应加强自身约束,杜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中,遇民警执法检查时,请务必要积极配合,切不可阻碍民警执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我们广大市民心中的共识。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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