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交警重拳出击连续查获酒驾违法7起行政拘留2人

2019-09-16 来源:河曲交警大队

  按照省厅交管局当前开展的“五大行动”部署要求,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逢五”“逢十”和周末开展夜查酒驾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过往机动车进行检查,按照“零容忍”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9月10日,河曲交警连续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7起,行政拘留2人,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良好的出行环境。

  行动中,大队民警在辖区黄河大街益民路口、唐坪路口、移民村路口、宣化街路口设置检查点,对过往车辆及摩托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坚持以“零容忍”的持续高压严管态势,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让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为保证行动质量,大队执勤民警严格遵守执法规范,随身携带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仪等执法装备,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及时采集违法证据,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23时22分,一辆车牌号为晋HZ6***的私家车由西向东缓缓向检查点驶来,夜查民警上前拦车检查,发现驾驶男子脸色绯红,神情慌张,眼中有血丝,并车内伴有酒气。民警对该驾驶员贾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测试值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吕某、窦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14时许,文笔中队二组民警在唐坪路口依法对一辆微型面包车驾驶人进行盘查时,发现另一辆力之星三轮摩托车速度很快,冲到酒驾查缉点跟前时,又突然刹车停住。民警发现异常后上前查看,就闻到一股浓烈的酒味,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人徐某满嘴酒气,发现该驾驶人有酒驾嫌疑后,民警立即将其从车上劝下,并对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测试值为48mg/100ml;随后,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徐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14时18分,一辆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行驶过来,执勤民警发现其行车轨迹异常,本着逢疑必查的原则,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樊某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樊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樊某某体内酒精含量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徐某、樊某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300元,行政拘留3日。

  21时05分,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向阳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1时40分,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唐坪路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6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2时03分,何某忠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黄河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1时09分,何某眼驾驶两轮摩托车车行驶至向阳大街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显示为5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张某、杜某、何某忠、何某眼分别被处以罚款1300元。

  交警提醒:车辆驾驶人也应加强自身约束,杜绝酒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中,遇民警执法检查时,请务必要积极配合,切不可阻碍民警执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我们广大市民心中的共识。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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