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交警:害人害己 坚决杜绝

2019-08-30 来源:河曲交警大队

  2019年7月24日21时45分许,李某(山西省阳泉市人)驾驶车牌号为晋A6L***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区唐坪路移民村街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李某苗骑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出警民警在现场勘查时,闻到驾驶员李某身上散发有严重酒气,后民警对其血样送交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经鉴定驾驶员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08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现场勘查,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会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驾驶人李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建议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李某苗无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交警提示:勿存侥幸,远离酒驾;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驾驶人员要时刻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自身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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