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交警连续查获4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08-01 来源:河曲交警大队

  7月12日夜,为了有效净化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城区摩托车交通违法乱象,河曲交警大队在城区黄河大街组织开展了统一夜查行动,连续查获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3例。

  1、22时30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黄河大街),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董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董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董某体内酒精含量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董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2、22时32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黄河大街),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邬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邬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邬某体内酒精含量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邬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3、22时38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黄河大街),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张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张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4、22时25分,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黄河大街),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白某称还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同时,细心的民警闻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白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一步检测,经检测白某体内酒精含量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违法代码:10051、17121),白某被处以罚款1300元。

  交警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3、视觉障碍。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4、过分自信。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樊一凡)

责任编辑:fu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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