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舆情忻州7月13日消息 繁峙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梅与被执行人冯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18)晋09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梅申请对被执行人冯慧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繁峙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冯慧,女,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繁峙县集义庄乡下永兴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6808193541。
二、悬赏条件
向繁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慧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0日前该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杨金梅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3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枝与被执行人韩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国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0)晋092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枝申请对被执行人韩国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韩国强,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一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7411184414。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国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0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王金枝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15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申请执行人田付廷与被执行人侯延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侯延庆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19)晋092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付廷申请对被执行人侯延庆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侯延庆,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8008091212。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延庆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0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田付廷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917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寿与被执行人石志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志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0)晋092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寿申请对被执行人石志荣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石志荣,女,1995年4月2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后峪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9504025729。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志荣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0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李永寿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332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春记与被执行人王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启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2)晋092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春记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启杰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启杰,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千禧学府苑,居民身份号码142626196910011013。
被执行人:王启杰,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千禧学府苑,居民身份号码142626196910011013。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启杰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0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杜春记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3802.1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文俊与被执行人张长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长青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0)晋092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智文俊申请对被执行人张长青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长青,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金山铺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7309216010。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长青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0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智文俊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61488.5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才与被执行人王永成、郭全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永成、郭全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19)晋092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香才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永成、郭全风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户籍地代县枣林镇枣园村,居民身份号码142225196802281819。
被执行人:郭全风,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户籍地繁峙县东风路34号,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6407081725。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永成、郭全风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7月12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王香才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162.5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2023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