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使不得,上路被查代价大
2019-04-19
来源:繁峙交警大队
2019年4月14日,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繁峙辖区砂高线路段路检路查时,共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2起。
16时许,郑某驾驶晋H*****小型轿车经过,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员郑某酒精含量21mg/100ml,确认郑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时许,民警示意一辆晋H牌小型轿车停车接受检查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员张某酒精含量40.3mg/100ml,确认张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郑某、张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繁峙交警大队民警对违法行为人郑某、张某分别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7121),处罚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扣12分。
交警提示:科学研究表明,酒精在体内的一般消散时间为10-20小时,饮酒后虽然过了几个小时,产生一种生理上的认知——酒劲儿已过,但是在检测仪面前检测结果为饮酒驾驶。因此建议在饮酒后一天时间内都不要驾驶,酒精在体内停留时间远超过你的认知程度。(吴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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