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他人信息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结果导致悲剧发生

2019-04-03 来源:繁峙交警大队

  众所周知,不管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然而繁峙县的石某竟在无证的情况下,且使用变造驾驶证开车上路。最终,石某因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及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被繁峙交警大队依法作出合并罚款7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对其使用的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收缴。

  2019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繁峙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108线398KM附近路段处进行路检路查时,远远发现一辆白色无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疾驶而来。民警见状后,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驶。在检查当中,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但其未提供。又当民警询问其为何不悬挂号牌时,该车驾驶员却回答说:“车辆过户后还未申请机动车行驶证。”在民警对其连续追问中,该驾驶员顿时显得神情慌张起来,而且双手在刻意遮掩着裤兜。这一反常举动更加引起执勤民警的注意。为了安全起见,对其裤兜立即进行检查,居然发现的是——“驾驶证”。经现场民警对驾驶证仔细辨认和初步核查后,竟发现石某所持驾驶证信息与本人不符。经过再次询问,石某“承认是多年前经电话联系办了个假证”。 肯定这一事实后,执勤民警将石某连同车辆一并带回交警大队。经网上查询,现已查明:“石某(男,39岁,繁峙县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99条第2款、第90条、第96条第1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9条第1款、第75条第1款第8项、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石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005)(1717)(57032)。

  交警温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wangy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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